智慧財產權 》部落客著作權。著作權的歸屬?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甚麼才是合法轉載引用?拍攝商標是否合法? 自己權利自己掌握(愛享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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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範圍其實很廣,本次講座(本篇文章)僅針對部落客的部分做說明。著作權很重要,是部落客必須要知道要清楚的權利。

 


 

 

 

我幫廠商拍了照片,他們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嗎?

如何截用別人的圖文,才不會出事?

臉書上的照片可以隨便用嗎?

若遭盜文偷圖,我該如何尋求法律協助?

 

各位部落客大大好,你是否也有上述的這些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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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享客每個月都會舉辦實用又優質的講座,這次是毛毛第二次來參加了,每次活動都會辦在靠近捷運芝山站的「Changee 噪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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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均需事先報名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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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很早就到了,當時還空蕩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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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都會貼心的附設茶水與豐盛的點心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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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廠商贊助的商品 – 「PoDo House波朵手皂屋工作室」,一個愛妻為了改善丈夫頭皮問題,自己做起了天然手工皂的故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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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廠商贊助的商品 – 「手舞作」,是由兩個兄弟共同創建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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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進入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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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享客每次的講座題材都很實用,每次來都覺得收穫豐富。

 

這次的講座題目想必是部落客們很在意的一個議題,因為著作權的歸屬對部落客來說是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對於自己的權利,一定要弄清楚 !

弄清楚了,才能在權利被侵害的時候知道該怎麼辦,並在創作的時候也能更謹慎小心不去侵犯別人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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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愛享客邀請到了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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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部份,「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所謂「文化」就是指部落格的文字與照片著作權法就是為了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 

商標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競爭的秩序,防止別人使用不當的方法來做競爭,賴律師舉例了賣黑X沙士的例子,如果你也要賣沙士,就不能使用相同的名字與類似的包裝。商標法主要與技術的層面比較相關,而著作權法就與文化相關。

公平交易法和部落客的代言行為有關,不過賴律師提到,如果不是非常知名的部落客,基本上不用太擔心。(不用擔心真不知道該哭還該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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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的疑問:「照片拍到產品商標會侵權嗎?」

賴律師:「照片拍到產品商標是不會構成侵權的,這屬於普通使用的範圍,因為我們僅僅是拍照,並非使用此商標來當成商標用,僅是用來表達個人、拍攝的對象。」

一般部落客涉及到專利的問題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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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是否可使用別人的名字、商標做為網域名稱?」

連網域名稱都有可能侵權,EX.有某網站的網址中就包含了「iphone4」這個詞,就有可能侵犯到iphone這個商標,但因為這個網站是在推廣iphone,所以也未必會出問題,只是大家再使用別人的商標時,還是務必小心。

所以如果怕侵權的話,可以上網查是否有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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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不需要註冊、公開發表,不需要任何的程序、申請,只要在完成著作時(照片拍好時),即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但是 ! 前提是這個著作必須具有「創作性」(比如~寫流水帳就不一定受保護),

而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著作人的,但是可因受雇於公司或是契約等關係,導致改變著作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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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是不可以被侵犯的,當然也不可以隨便被拋棄的。

 

著作被公開時,著作人可以要求是否公開著作人的名字(EX.有廠商要轉貼你的文章,你可以要求廠商是否要公開你的名字),

當然著作人也有權利決定著作是否要被公開

 

他人也不可以隨意變更、扭曲、竄改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EX.廠商不可以隨意更改你的文章內容與照片)。

另外,賴律師特別強調,網路上的KUSO滿夯的,但是分寸的拿捏很不容易,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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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一種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包含重製權、出租權、編輯、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其中部落客最需要注意的就是「重製」與「公開傳輸」,EX.拍攝別人的文字著作就是一種重製行為。而公開傳輸就是只要把東西放在網路上,就會涉及到公開傳輸的問題,「音樂」就會牽涉到公開傳輸的問題,所以賴律師建議部落客盡量不要在網路上用音樂,因為要取得音樂的合法授權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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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保護算是很完整,可是仍有其極限,而甚麼東西無法受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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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於文藝性創作的東西就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通常可以被大量製作的東西就屬於「實用物品」,實用物品就有可能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賴律師拿起桌上的手工香皂舉例,如果這樣東西是可以被大量製造的,就可能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如果想要使自己的美術產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賴律師說了一個原則:「第一個東西,盡量是手做的。」,第一個東西是屬於手工雕塑品,後續使用模子大量製作的產品就可以受到保護,如果第一個東西是使用模子製造出來的,就可能被歸類成實用物品。

 

並非所有的照片都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那甚麼樣的照片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呢 ? 

1. 最重要的是要「有構圖」,其次是有光影變化的掌握。

2. 紀錄性的照片通常不受保護(例如手機隨便拍攝的照片)。

3. 水貨商品使用廠商的照片→可能導致侵權。

4. 新聞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但事實性的知識就不受著作權的保護(「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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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寫在部落格上的文章與出書是同樣被著作權法保護的。

如何證明照片是自己的非常重要,賴律師說曾經有個案子就是利用「去看此張照片前後相關的其他照片」來證明此照片是自己的,另外一個最好的方式就是「保留創作的歷程記錄」,比如草稿、大綱、檔案留存、寫名字、簽名、壓浮水印都是方法。(賴律師建議使用真實姓名是最好,不過大部分的部落客都是使用筆名,也不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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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如果是任職與某公司的話,著作權屬於部落客本人,著作財產權是歸公司所有。

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契約,不然著作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是著作人(部落客)的,出資人僅可使用。(EX.最常遇到的就是邀稿文,如果與廠商沒有特別簽約,這篇著作的著作權與著作財產權就是部落客自己的)

在這個方面上,是契約優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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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律師說合理使用這方面,沒有唯一解,找不到一個明確的合理判斷,但因為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嚴重、可怕,所以基本上不需要太鑽牛角尖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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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別人的著作前,首要的就是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並不是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的,前提是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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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是個例外,不是原則。」甚麼情況下可以轉載?

刊載於新聞報紙、雜誌、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可以由其他的新聞報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如果文章下有特別標明不許轉載,則就不可以轉載。

賴律師說,基本上還是盡量不要轉載別人的東西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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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之著作。」

引用的時候應避免替代效果,舉例~你要寫一篇蛋糕的文章,卻將別人拍的照片拿來使用,本來應該是你自己應該拍攝的照片,卻拿別人的來引用,作為替代,這樣就不是合理使用。

賴律師表示在照片的轉載使用上面,風險比較高,法條的規定很模糊,所以盡量還是減少引用他人的照片。

 

題1 ! 像毛毛與多數部落客,會寫一些電影影評,裡面會使用到劇照、電影截圖(也可能是別人的截圖),關於這個的使用?

賴律師解答 : 這邊是屬於52條合理引用的部分,所以是可以使用,沒有問題的,別人的電影截圖也是可以使用的。

題2 ! 新聞稿的使用?

賴律師解答 : 屬於默視授權法,但僅限用在此產品的分享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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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展示的著作能否拍攝?

室內與室外的拍攝限制要特別注意,法條規定「戶外」的美術品可以合理拍攝,但是「室內」的美術展示品,理論上必須要經過著作人的同意才可以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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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現了很多「內容農場」的網站,盜用部落客們的文章,賴律師說:「拿別的人心血著作作為自己的商品或是服務,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所以當著作權法無法保護到自己時,可使用其他法條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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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盜用部落客文章的網站,在部落客通知下架後,確實有立刻下架盜用文章,但賴律師表示,這些盜用文章的負責人並不能主張「取下就沒責任」,同樣的,如果你使用別人的文章或照片,也不是在被著作人通知後取下就沒有責任了,這點真的要特別小心。

 

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有下列情形者,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 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 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Notice and Take Down 制度是給 ISP 用的,實際利用他人著作之人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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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雞排妹FB照片被盜用的事件,此事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經紀公司無法證明該照片的著作權是他們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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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確實也有特別的條款,當你把照片PO上去時,就是授權facebook可以合理使用,但如果你將照片下架刪除了,等同終止了這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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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facebook還有一個特別條款:「當您以公開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該資料。」,賴律師表示這個條款應該是在解釋隱私權的保護,但是看上去又會讓人誤解成只要你設成公開的,所有人就可以自由使用你的東西,這個條款寫的有些模糊不清,但畢竟facebook是外商,可能暫時也無法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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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以為部落格必須標明「創作CC」才受保護,這樣的觀念是不對的,前面提到,你的著作不需要做任何的動作、手續,只要創作完成即刻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當然也不需使用創作CC的標示才受保護。

除非是有意願給別人在某種程度上自由使用的著作品,並且不需要經由你的同意時,才需要特別標示創作CC。

 

此外賴律師又在補充了一些內容,

1. 關於部落格影音的使用 : 背景音樂的利用,應取得重製、公開傳輸權之授權,現行的環境授權取得很複雜(會涉及詞、曲、錄音及表演),建議若沒有把握,最好還是不要使用。音樂MV、節目片段等,最好選擇官方帳號自行上傳至影音平台作為分享的來源。若是非不得已須介紹不明楚是否有合法授權的影音,最好僅以連結的方式處理。上傳自行拍攝影音內容分享予他人,若內含環境背景音樂,應可以合理使用處理。

2. 翻譯就是一種改作,改作就可能導致侵權。

3. 維基百科的內容亦受到保護,所以也不是可以隨意轉貼的。

 

題3 ! 寫旅遊文章的時候常會使用到google map的截圖,請問這合法嗎?

賴律師回答 : 非營利的使用是OK的。

題4 ! 關於醫療的文章?

賴律師回答 : 「藥」均不能廣告,會牽涉到醫療法,涉及醫療的均不可以做廣告,介紹診所是OK的,但是不可以有招攬人家來的行為,醫生、器材、藥物,通通不建議去碰去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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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真是場收穫豐富的演講 !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讓大家對於著作權有更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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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賴律師出的書籍,對於著作權想要有更深了解的可以去閱讀他的書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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